加入收藏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沧州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4-06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一、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和师生服务,根据教育部2000年颁发的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财政部1995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仪器设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后勤管理处是全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

三、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3、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4、负责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报损、报失处理;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和报盘的编报工作。

四、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1、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仪器设备。

2、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需特别加强管理的仪器设备。

五、无论来自何渠道,以何种方式购置、自制、捐赠、调拨等的仪器设备,凡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列入管理范畴。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购置和验收

一、各单位所需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任务的需要,进行全面的规划,并以书面的形式报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的购置申请进行充分地考察、分析和论证,根据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定出购置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后勤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局审批。

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实施采购;需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三、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领用单位负责人到后勤管理处逐项填写“沧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卡”。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购仪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根据专业调整或教学科研任务的变动,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对贵重仪器设备,除指定专人使用和管理外,还要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未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出借校外,确需出借校外的,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和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帐、登卡,并输入微机,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学院财务部门根据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出具的新购仪器设备“国有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变更

一、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处置学院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因年久失修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

三、失去使用价值,需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告单,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会同财务部门核销相应帐目。

四、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使用者和使用部门要迅速报主管部门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清原因,写出仪损坏情况报告,交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注销有关帐目。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依《沧州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执行。

五、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回收、调剂、处理,需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的,要按规定上缴。处置后的残值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五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的指导,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知识,自觉地遵守有关制度。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本单位所有仪器设备的帐卡,各种凭证和资料要妥善保存,未经设备、财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销毁。

第六章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沧州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二、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沧州师范学院后勤管理处 0317-5667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