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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8-21 点击数:

沧州师范学院

校发[2019] 103

沧州师范学院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沧州市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规定,需将参保大学生的门诊统筹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拨到参保高校定点医疗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指定的基金专用账户,建立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发生的门诊费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我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由运河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我校大学生实际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规定的门诊统筹标准直接划拨学校,由学校财务设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参保大学生享受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医保中心返还的门诊统筹基金金额和2019年参保大学生人数为准(人数与基金金额要相符)

    第三条:校医院是我校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学生的门诊费用可凭医保本及门诊票据来校报销就医时相应额度的药品费用,不能超出医保中心划拨的个人相应额度。

    第四条:学生个人账户本年度剩余金额可以延至下一年使用,不发放现金。

    第五条:学生报销门诊用药费用程序:首先在门诊票据上注明自己的医保(社保)证编号;其次由本人及所在学院的辅导员和书记签字;最后以学院为单位定期来校医保中心办理报销事宜。

    第六条:不符合医保要求的药品不予报销。

    第七条:冒用他人医保卡的一经查出,取消两人的医保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校按国家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建立门诊统筹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核,单独核算。年终时对统筹基金的使用上报市医保中心。

    第九条:结余金额的使用:有特殊情况或困难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经学生处、校医院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学校批准可以使用结余金额,同时上报医保中心。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为后勤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918

沧州师院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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