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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4-06 点击数:

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维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领导对本部门的师生员工要经常进行自觉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各部门的仪器设备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除经常性地注意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外,要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严格岗位责任制,尽可能地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

二、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损坏的;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在搬运、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4、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5、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和所属部门负责人证实,在确定赔金时,可酌情减少或免于赔偿。

1、由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已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损耗;

3、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4、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因为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5、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措施,但仍难免损失的。

6、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的,且主动如实报告

认识较好的。

7、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四、一般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处理。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并附技术鉴定书,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调查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金。

事故发生后,不如实报告情况,不及时(三日内)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赔偿处理办法:

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

人)负担。赔偿比例为:修复费用小于1000元,赔偿修复费的30%;修复费用为1000~5000元,赔偿300元+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的15%;修复费用为5000元及以上,赔偿900元+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10%。

2、仪器设备发生丢失事故,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人)自行负担。赔偿比例为:在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加收责任人(或管理者)设备原值5%的罚款。因管理不善且无任何正当理由造成设备丢失的,应由个人全额赔偿。

3、对电视机、影碟机、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打印机、电风扇、电炉、吸尘器、吹风机、万用表、计算器、秒表等公民两用设备,因不认真保管或擅自挪做私用,造成损坏、丢失者,赔偿全部损失。

4、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设备主管部门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督促事故责任人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缴财务部门。对无故拖延不交者,学校将采取行政措施,在事故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5、赔偿金一般在一个月内还清。

6、赔偿款全部自筹解决,并用于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六、其他

1、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学院将根据其认识态度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沧州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停止执行。

3、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沧州师范学院后勤管理处 0317-5667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