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院后勤服务中心对违规用电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供电秩序,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学院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窃电是一种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或其他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电能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的;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我院泛指电表,下同)用电的;
(三)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故意毁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第三条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窃电行为除当场予以停电外,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对窃电人予以经济处罚。因窃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或大面积停电的,还应赔偿修复和停电损失费用。经济处罚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窃电电量=窃电设备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窃电日数。
(二)窃电金额=窃电电量×(当地当时电力销售价格包括符合国家政策的其它费用)。
(三)罚款=窃电金额×5倍(沧州市电业局执行10倍)。
(四)经济处罚=窃电金额+罚款。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施行。
沧州师范学院后勤服务中心
2012年5月22日